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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中使用的企 业信用分评定和运用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
信息时间:2023-06-28信息来源:阅读次数:



关于印发《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中使用的企信用分评定和运用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
 

机关各部门,控股集团公司、南通产业技术研究院、炜团公司,各街道、老洪港,各驻区机构,各有关单位:

《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中使用的企业信用分评定和运用暂行规定》已经区公共资源交易日常议事协调小组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 

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

日常议事协调小组

2023年6月19日


 

 

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中使用的企业信用分评定和运用

暂行规定

 

 

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建筑市场秩序,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,大力弘扬诚信守法之风,防范和打击违法失信行为,根据《建筑法》《招标投标法》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《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》《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文件精神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  本规定中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政府投资 工程和国有企业投资工程中不属于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要求必须招标的工程,但按照《关于推行限额以下项目全流程智能化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(通开发〔2022〕30号),应通过区智能化限额平台发布招标信息的建设工程。

第二条  区住建局会同行政审批局(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)和各街道、老洪港负责“用于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 的企业综合信用分”的考评核定。区级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区住建局局长任组长,住建局、行政审批局(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办公室)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,住建局、行政审批局(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)相关职能处室、下属单位负责各街道、老洪港分管领导任成员。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住建局工程建设管理处。

第三条  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中使用企业综合信用分从“承建行为”“社会责任”和“纳税情况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评核定。基础总分值为100分,其中“承建行为”50 分,5个子项各10分;“社会责任”和“纳税情况”各25分。 考核评定赋分(扣分)标准详见附件《用于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的企业综合信用分考核评定表》。

第四条  申请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的企业综合信用分考评核定遵循以下原则:

1、 一年内承建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区智能化招 标平台(简称“两个平台”)招标的区内项目的施工类企业 均应申请信用分考评核定,如应申请而未申请的,则该企业的信用分为零;

2、 承建区内社会投资项目(非通过“两个平台”招标 的项目)的施工企业和其他施工企业(包括在区内无工程业 绩的企业),按照“自愿原则”自主决定是否申请信用考核评定;

3、 可自主决定是否申请考核评定的施工企业未申请的 考核评定,以及在评价周期内未在区内承建过工程的企业, 在参加区内限额以下工程招标投标时,其“承建行为”按当 期全部申请考核评定企业“承建行为”的平均得分计,“社会责任”和“纳税情况”按该企业实际情况核定。上述企业应在招标信息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,将反映“社会责任”和 “纳税情况”的材料和信用承诺书,提交给信用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

4、 企业申请信用分考核评定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 虚作假行为的,取消其本次及下一期申请考核评价资格,信用分按零分计。

第五条  企业申请信用评分时,选择一个在考核评定周 期内实施的项目代表企业接受“承建行为”信用分考核评定。“承建行为”信用分别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或属地 街道、老洪港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考评核定,其中报 建工程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核定,其他工程由属地街道、老洪港会同建设单位进行核定。

第六条  企业信用集中考核每年进行一次,信用分在公 布之日起生效,并于下一期集中评价结果公布后失效。在两 期集中评价时间之内,企业出现《用于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 的企业综合信用分核定表》中“一票否决项”情形的,其信用分动态归为零。

第七条  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投标中,视项目具体情况,可以运用企业信用分,按照8%-10%比例计算信用标得分。

第八条  本暂定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4 年 6 月 1 8 日,有效期满后,将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进行评估并修订完善。